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教工委〔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使党员发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从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等方面严格审核。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将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群众评价、学习情况、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考察“发挥作用”情况,坚决防止“把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唯一要求”的倾向,坚决防止把不信马列、是非观念淡薄、功利思想严重、有参教信教行为等不符合标准的学生吸收入党。
二、基本要求
1、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关心时政,主动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2、守纪律、讲规矩、乐于奉献,先进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较好;
3、群众基础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党、团、学的各项活动;
4、党校结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及以上的教育培养考察;
5、除同时具备上述1—4项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成绩要求之一:
(1)学习态度端正,进校以来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专业35%之前,且近一年正考无不及格科目。
(2)学习态度端正,担任院、系、班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效突出,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专业55%之前,且近一年正考无不及格科目。依据此要求确定的发展对象人数应控制在各系每批次发展计划指标的10%以内。
以上条件由党支部会同系教学秘书查询、认定。学习成绩包括必修、专选、公选、限选课程。
三、限制性规定
1、违反院纪院规,受到通报批评者,一年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2、违纪违规受到警告处分者,两年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3、违纪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4、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实施与备案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遵循《中共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操作规范》,在符合要求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根据发展计划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系党总支要对所属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复核。
特殊情况下,对于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突出、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良好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支部书面请示,党总支初核,报学院党委同意,可以在遵守上级规定和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其它某一方面的要求。
各党总支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系专业与学生实际制定细则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5年4月29日